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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严厉惩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9 15:02:52   浏览次数:84148
核心提示:云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北控水务”)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严厉惩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在同一天对这家公司涉及的3起案件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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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北控水务”)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严厉惩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在同一天对这家公司涉及的3起案件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6万元。
 
 
据了解,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调查核实,云南北控水务有3家下属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云南北控水务下属单位草铺污水处理厂一期2019年3月28日在线监测数据出水口总磷为0.5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总磷0.5mg/L(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标准。
 
云南北控水务下属单位温泉污水处理厂2019年2月9日在线监测数据出水口总磷为2.27mg/L、总氮为20.82mg/L。同时,4月28日采样监测显示:这家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磷为2.68mg/L、总氮为16.9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总磷1mg/L(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总氮15mg/L的标准。
 
云南北控水务下属单位麒麟污水处理厂2019年2月1日至2月11日在线监测设备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且在线监测数据出水口2月6日pH值为9.07、2月11日pH值为9.37,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pH6-9(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标准。
 
以上3家污水处理厂的行为均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据悉,今年6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告知3家污水处理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污水处理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3家污水处理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均于6月29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市生态环境局7月8日举行听证会,云南北控水务及3家污水处理厂参加了处罚听证,听证陈述主要理由是:对调查的违法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各水厂仅负责日常管控,环保和其他行政处罚责任应当由总公司云南北控水务承担。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云南北控水务及3家污水处理厂提出的陈述理由及证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云南北控水务所涉及3起案件分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云南北控水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云南北控水务处10万元(涉及草铺污水处理厂一期)、30万元(涉及温泉污水处理厂)、16万元(涉及麒麟污水处理厂)罚款。
 
此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云南北控水务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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